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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87期,頁1-49)
愛滋新聞閱讀與對感染者與病患的態度: 徐美苓、陳瑞芸、張皓傑、賴奕帆、林佳韻
《摘要》
關鍵詞:烙印化、健康傳播、愛滋病、新聞、實驗法 壹、研究緣起愛滋病二十多年來在全球各地蔓延,帶給了公共衛生與人權論題的重大挑戰。自1980年代初期發現愛滋病毒起,病患與感染者以及被視為高危險群對象受到歧視待遇的案例層出不窮。隨著醫術的發達與進展,愛滋病已漸成為可控制的慢性疾病,感染者也因此獲得更久存活機會,愈來愈多的愛滋病患與感染者依然可正常作息,卻也因此增添遭受社會歧視的機會。故確保病患與感染者之基本權益不受侵犯與剝奪,避免病患與感染者受到歧視與「烙印化」(stigmatization)等問題,早已成為社會各界討論愛滋病的重要議題。 有鑑於此,有別於以往十多年來持續以特定社群(如兒童、年輕人、婦女、男性等)為全球愛滋防治宣導之主題對象,世界衛生組織特別訂定2002與2003連續兩年的宣導重點為去除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烙印與歧視(即Stigma and Discrimination: Live and Let Live; UNAIDS, 2002a)。 約自1990年代中期起,無論是西方世界或開發中國家,皆有為數不少有關愛滋病患與感染者被視為高危險群對象的烙印化研究,包括在美國(Herek & Capitanio, 1993; Herek, Capitanio, & Wildaman, 2002; Tewksbury & Mcgaughey, 1997)、澳洲(Paxton, 2002)、波蘭(Danziger, 1994)、日本(Sesser, 1994)、東南亞(Busza, 2001)、印度(UNAIDS, 2001a)、非洲(Alubo, Zwandor, Jolayemi, & Omudu, 2002; Schoepf, 2001; UNAIDS, 2001b, 2002b)、針對海地婦女(Santana & Dancy, 2000)等,橫跨了社會、心理、人類學、公共衛生、醫學、護理、語言學等領域。 台灣有關愛滋病臨床醫學、防治與病患照護的文獻不算少,但直接置焦點於愛滋病患與感染者權益或有關愛滋烙印化的實證文獻仍十分有限,包括愛滋烙印對感染者及一般民眾的意義(莊苹、劉仲冬,1997)、男同性戀者面對愛滋病烙印時的壓力與因應策略(鐘道詮,1998)、探討影響民眾對愛滋病患權益態度的因素(徐美苓,1999a;Lew-Ting & Hsu, 2002)、新聞媒體對愛滋或相關社群的烙印(林文琪,1996;徐美苓、吳翠松、林文琪,2003;蕭佳華,1996)、從愛滋個案的揭露討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衝突(李惠宗,1999)、新聞報導中的愛滋人權分析(尤昱婷,2001)以及呼籲民眾關懷愛滋病患的宣導廣告實驗設計(徐美苓,1999b)等。基本上,台灣地區的縱貫式研究(如徐美苓,1999b)顯示,雖然社會上仍普遍存有對愛滋感染者與病患的負面態度,但此負面態度有降低趨勢。 與歐美、非洲、東南亞或南亞等地區相較,台灣愛滋疫情算是較為緩和,2 故愛滋病的事實並不見得為一般民眾之生活經驗所熟知,需仰賴媒體提供資訊。事實上,多項台灣地區進行的研究結果皆顯示,一般民眾的愛滋病主要資訊來源為大眾傳播媒體(林昭卿,1990;邱志彥,1990;周勵志、江美珠、呂建弘、魏惠志,1993;武靜蕙,1993;陳九五,1990;黃蔚綱,1992;徐美苓,1999a, 2001)。就大眾傳媒對民眾愛滋認知的影響而言,相關研究曾發現,新聞報導此屬「無意圖功能」的媒介傳播較其他有意圖的宣導活動內容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徐美苓,1999c)。 然而新聞媒體猶若兩面刃:愛滋病報導一方面提供了治療與預防的知識及長期性的公共論述,形塑民意並定義公共問題;另一方面,愛滋議題在媒體的呈現又可能成為烙印化的增強者。例如,早期新聞媒體報導愛滋病相關訊息時總不免夾雜著恐慌與混亂,有些小報或八卦報紙甚至刊登一些如性工作者如何將病毒傳染給嫖客、學校拒絕染病學童就學、葬儀社拒絕替病發死亡者提供服務等聳人聽聞的消息(徐美苓,2001)。 從新聞傳播研究者的角度觀之,我們好奇與關切的是:當各方指責愛滋新聞烙印化之刻,新聞報導的呈現方式是否影響以及如何影響民眾對愛滋感染者與病患的態度?本研究除延伸過去之旨趣外,主要研究目的則在兼顧理論、實務與人性關懷角度,試圖觀察新聞呈現、閱聽眾的先前差異(包括性別、認知與態度)對支持愛滋病患與感染者權益態度的影響。 貳、理論架構的相關文獻檢閱本研究理論架構整合自以下三部分:(一)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權益;(二)愛滋烙印化的解釋模式;以及(三)愛滋的新聞呈現方式。以下分述之。 一、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權益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態度牽涉的不僅是主觀的好惡問題,更與病患與感染者的基本權益息息相關。從全球整體的愛滋防疫歷史與發展來看,自1981年剛發現愛滋病毒至1984年左右,防疫重點在於「告知」,宣導策略多以恐懼訴求警戒民眾愛滋病毒的威脅。1985-1988年間,愛滋防疫重點轉向以減低個人風險為主,此時的宣導策略強調如何改變一般民眾或被列為高危險群者的行為。 然而自1988年起,世界衛生組織開始注意到愛滋防疫成效常因對感染者與病患的歧視而大打折扣,許多愛滋病研究專家亦發現傳統流行病學模式已不足以解決全球性愛滋蔓延的社會問題,並了解到唯有結合傳統公共衛生與人權目標的愛滋防疫策略方能掌握個人對愛滋的「易感性」(vulnerability),此易感性亦包括阻礙個人掌控自體健康的政治、社會、文化與經濟等因素,且為減緩愛滋蔓延的有效途徑(Mann, 1999)。保障愛滋病患與感染者不受歧視已不只是道德與倫理上的課題,對感染相關社群或個人有系統的歧視,事實上也對愛滋防疫與醫療照顧造成了莫大的傷害。 國際間對愛滋感染者與病患權益的注意,始於1989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愛滋與人權」國際諮詢會議,在1996年的第二屆會議中則增列許多重要結論,包括政府部門必須進行法律增修,並為易受感染的弱勢族群和感染者與病患提供實質支持的環境(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1998)。政府之責則在於尊重、保障與實踐人權:就尊重人權而言,政府不能直接違反感染者與病患的權益(含就學權)﹔就保障人權而言,國家應確保任何違反人權行為不會發生在感染者與病患身上,後者並應有申訴管道﹔就實踐人權而言,指政府應採取所有可能措施(包括動員立法、行政、經費、司法等部門)進行愛滋教育、防治與治療(Gruskin & Tarantola, 2001)。 依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並參照數次國際衛生或愛滋相關會議之決議,愛滋人權最基礎與根本的概念為「不歧視」。然而從更深層的人性面來看,愛滋病所衍生的種種議題與爭議反映了人權在健康層面實踐的必要與急迫性,或可稱之為「健康權」(the right to health)。此健康權已非消極地由政府立法保障病患或感染者不受歧視,而是更積極地確保人人都能享有高品質醫療服務的權益(Gostin & Lazzarini, 1997)。 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權益會受到民眾的愛滋烙印影響,而這些影響層面可發生在家庭、社區、職場、健康醫療體系以及旅行與遷徙等情境(Malcolm, Aggleton, Bronfman, Galvao, Mane, & Verrall, 1998)。綜觀世界各國相關法令與調查結果,可發現不同社會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權益的界定亦有所差別。例如,美國曾於1973年公布「殘障者教育法」,規定所有殘障兒童在校時應受保障不被學校環境所限,但此法令猶未針對愛滋感染病童提供專屬權益界定(江雪齡,1996)。另美國亦於1990年通過另項法案保障殘障者(包括愛滋病患與感染者在內)的工作權,但仍要求從軍或移民者提出愛滋病陰性反應的證明,少數州政府並對罪犯有強制篩檢的要求。法國則在1980年代嚴禁任何形式的歧視,但歧視愛滋感染者與病患的案例仍然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直到1990年方有專門保障愛滋病患與感染者權益的法案(但不包括保險給付;Ernst, 1994)。英國愛滋人權宣言則是除了關照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工作權、居住權、受教育、遷徙甚至醫療照顧權益外,還賦予病患自由與人身安全、隱私權、享有社會福利、婚姻與建立家庭的權利(林宜慧,2002)。 台灣愛滋病防治條例於1990年通過,其後並經多次修訂。與其他各國最大不同的是,台灣政府免費提供病患與感染者「三合一雞尾酒療法」的治療方式。然而此條例僅及部分權利,強調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不得歧視或拒絕其就學、救醫、就業或受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其同意且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徐美苓,2001)。 但該條例仍有眾多條文充斥著對愛滋感染者與病患的歧視,包括隔離處置、詳加調查、賦予醫療院所權力進行強制篩檢,並規範了對患者的刑事處罰與各種行政罰責(林水波、官暐楨,1996)。而在就醫權方面,戴宇光(1997)指出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醫療權益應包括接受檢查與否的權利、結果告知與保密、心理輔導的權利以及追蹤治療的權利等。事實上,相對於愛滋政策完全由政府主導,愛滋人權多由民間團體推動,如成立於1997年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即為台灣首個也是目前最主要的愛滋人權推動團體(徐美苓,2001)。 綜合上述,本研究將從就醫、就學、工作、隱私、結婚、生育、居住與遷徙/旅行等層面,概念化民眾對支持感染者與病患的支持與權益態度,而這些觀察亦將儘可能包括親身接觸面的態度與屬較抽象的權益政策面的支持。 二、愛滋烙印化的解釋模式疾病的定義自古除了醫學上的解釋外,往往尚蘊含社會與文化意義。許多疾病在初發現卻病因仍有不明時,由於可能顛覆或挑戰社會上的文化常模,常被賦予神秘傳說,或被加上外來、異己的標籤,此現象對愛滋病猶為明顯。由於其傳染途徑之一與傳統禁忌的「性」有關,且最初在同性戀者身上發現,被視為愛滋病高危險群的族群便被賦予負面、脫離常軌的文化意義,甚至被認為應遭受天譴。 換言之,愛滋病早期不僅視為是一種「病」,還成為一種「罪」。許多研究發現,大眾對被烙印化社群的態度常是正負交集、愛恨交織,故而產生既同情,又充滿矛盾衝突與害怕緊張等情緒,包括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在內(Herek & Glunt, 1991)。 Schulte(2002)曾針對疾病烙印化成因提出「行為」(behavioral)vs.「文化衝突」(cultural conflicts)的解釋模式,前者指患者罹患疾病的行為責任(culpability),可用以解釋何以有些疾病或傳染方式會被烙印化,後者則與民眾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所持有、對被列為高危險群(如同性戀者、靜脈毒癮注射者、特定少數族裔等等)的刻板印象有關,亦即受到長期信念與意識型態的影響(Crandall & Glor, 1997);我們將以此二解釋模式作為本研究理論架構形成的論述基礎。 (一)行為模式以「行為模式」來探討疾病烙印的研究相當多。社會學者Parsons(1958)從結構功能論(structural-functionalist)的觀點解釋疾病成因若原是個人可選擇避免,或其後果較為全面性時,該疾病便會被定義為是一種罪。Weiner, Perry與Magnusson(1988)發現,那些被定義為可控制病因的疾病遠比無法控制者受到更多烙印。Devine, Plant與Harrison(1999)則是用「可控制的因果關係」(controllable causality)概念來解釋,當愛滋病患或感染者被視為能控制他(她)們的感染途徑(如同性間性行為、異性間的多重性伴侶、靜脈毒癮注射)時,則需對其行為負責,且會招致未感染者的憤怒與排斥;若病患感染愛滋病毒的途徑非其能掌控(如輸血),他(她)們就無毋須對其行為負責,且較易引起同情與得到他人幫助。 同樣是可掌控行為的傳染途徑,不同文化或社群有著不同負面態度。如Herek與Capitanio(1999)發現對美國的異性戀者言,經由同性間性行為的傳染方式較異性間的傳染途徑更易受到譴責。Fullilove與Fullilive III(1999)的研究則發現,非裔美人的教會存在相當嚴重的同性戀恐慌,也因而導致對愛滋感染者與病患的歧視。然而Capitanio與Herek(1999)則發現,由靜脈毒癮注射而感染愛滋的非裔美人較白人多,故其受到歧視情形也更嚴重。 簡言之,立基於行為模式的疾病烙印解釋主要在於觀察被烙印者(即感染者或所謂高危險群)而非烙印者(指一般民眾)的特質差異(Schulte, 2002)。由此我們可推知,與所謂的「無辜」傳染途徑(如母子垂直傳染、輸血等)相比,當愛滋病毒是透過所謂「原可避免的性傳染途徑」傳染時,病患被烙印化的程度較深。而在這些同是被認為個人可掌控的傳染途徑中,亦有可能因其對相關社群的威脅性差異而導致不同程度的歧視與烙印。 (二)文化衝突模式相較於上述行為模式,「文化衝突模式」注重烙印者的個別差異,如有些人對同性戀者的態度較為保守,另些人則持較開放態度;這些個別差異進一步影響對感染者的態度。換言之,文化衝突模式強調烙印乃是社會建構的結果(Schulte, 2002),即當一般民眾與潛在被烙印對象互動時,前者的先前信念可能左右對後者的反應。 Pryor與Reeder(1993)進一步指出,感染愛滋者的圖像在我們的腦海中並非中性,而是與我們一想到愛滋病時同時湧現的各種想法、情感有關,這些想法與情感包括了對同性戀者、靜脈毒癮注射者、少數族裔、性濫交甚至死亡的聯想,也負載了我們的價值觀。例如,一個人如果認為愛滋病與同性戀有關,且對同性戀存有嫌惡態度,一旦討論愛滋感染者或病患這個名詞,他(她)的態度則是來自於愛滋病、同性戀與嫌惡態度三者的混合體。相對而言,如其對同性戀持有正面態度,對愛滋感染者與病患的態度也較為正面。 由此不難理解何以愛滋病在西方社會剛開始被發現時,象徵著一種同性間性行為氾濫、道德淪喪的符號,甚至被視為男同性戀者的瘟疫或癌症(Beharrell, 1998; Brecher, 1988; D’Angelo, McGuire, Abbott, & Sheridan, 1998; Johnson, Flora, & Rimal, 1997; Lupton, 1992; Rogers, Dearing, & Chang, 1991; Traquina, 1996)。即使之後當異性間性行為已漸成為主要愛滋感染途徑時,仍有許多人持續將愛滋病與同性戀聯想在一起。事實上,研究發現,受訪民眾常認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更應對許多疾病的傳染負責,特別是愛滋病(Triplet & Sugarman, 1987)。 由此可知,對同性戀的態度似已成為文化衝突解釋模式構築愛滋烙印的主因。的確,多項研究指出,對同性戀恐慌程度愈高者,其對愛滋病感染者與病患的態度也愈負面(包括責怪與鄙視;D’Angelo, McGuire, Abbott, & Sheridan, 1998)。而對同性戀者的負面態度會限制或阻撓接收愛滋病相關資訊(Stiff, McCormack, & Zook, 1990,包括從媒體吸收之資訊在內,見Stipp & Kerr, 1989)、害怕與愛滋病患與感染者接觸(Le Poire, 1994; Bouton et al., 1987)、傾向公開愛滋病毒篩檢資訊且不認為其屬侵犯隱私權(Greene & Parrott, 1993)、傾向支持較嚴厲之愛滋病防治政策(Ostrow, Traugott & Stryker, 1990; Price & Hsu, 1992; Sniderman, Wolfinger, Mutz, & Wiley, 1991; Stipp & Kerr, 1991),包括對愛滋病患或感染者以及其權益的態度在內。Pryor等人的研究更發現,對同性戀的恐慌(homophobia)影響民眾讓子女與愛滋病童同班上課的意願,以及受教於感染愛滋病的老師(Pryor, Reeder, & McManus,1991; Pryor, Reeder, Vinacco, & Kort, 1989)。 為了比較「行為」與「文化衝突」兩個模式的預測力,Schulte(2002)曾就愛滋病與癌症兩項議題針對600名大學生驗證疾病烙印的形成,結果發現此二模式各有解釋效力:若不分疾病,行為模式較具解釋力;但就愛滋病議題而言,則是文化衝突模式較可預測對病患與感染者的態度。 其他幾項研究結果(如周勵志等人,1993;黃如伶,1995;Crandall, 1991; Fish & Rye, 1991; Herek & Capitanio, 1998; Price & Hsu, 1992)則證實,對同性戀的態度會影響民眾與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社會關係與支持,對同性戀持負面態度者甚至傾向支持具強制性或處罰性的愛滋病防治政策。徐美苓(1999b, 2001)以連續兩年時間(1996與1997年)蒐集大台北地區成人有關愛滋病議題的電訪資料則進一步顯示,受長期信念或意識型態影響的態度(如對同性戀的態度)在對與民眾近身性較高的態度面向(如同情、幫助意願以及工作權問題)上,所發揮的影響力較大。 前述行為解釋模式曾提及對不同愛滋傳染途徑烙印化態度的族群差異,文化衝突模式亦強調此態度會受到烙印者個別差異影響,如性別。在針對醫護人員的研究方面,女性比男性願意花時間精力照顧愛滋病患與感染者,也較少有負面歧視態度(Heaven, Connors, & Kellehear, 1990; Ladany & Stern, 1998; Rezler & Ten Haken, 1984; Stern, Norman, & Komm, 1993);男性醫護人員僅有在病患是異性戀者且經由輸血途徑感染愛滋病毒時,方較願意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進行治療(Ladany & Stern, 1998)。 綜上觀之,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的烙印態度或可從兩個面向持續觀察:一為文化衝突模式,如對同性戀態度的影響;另一則為個人對傳染途徑掌控力的行為模式。前者會因烙印者的先前意識型態或認知而有個人差異,後者則假設烙印的形成受到被烙印者的感染因素影響。本研究有意整合此二面向,為概念化愛滋的烙印注入新的思維,希冀觀察影響這些不同模式解釋力的個別差異,像是性別或族群(或地域)所扮演的角色。 三、愛滋病的新聞呈現一如前述,一般民眾的愛滋病主要資訊來源為大眾傳播,特別是新聞媒體,故愛滋議題的新聞再現特色與爭議,特別是與愛滋病患與感染者形象相關之處,便成為本研究另一關注焦點。 愛滋病的議題雖包含複雜的健康醫療資訊,但傳播媒體與醫療公衛在目標上顯有差異,導致愛滋議題再現於媒體時會產生多重衝突。Atkin與Arkin(1990)指出,醫療公衛強調長期性的宣導與促進對複雜健康議題的了解,但往往只有短暫、具人情趣味、顯著性或不尋常的內容才較容易呈現於媒體報導。為了尋求快速易消化的解答,某些特定的社群(特別是早已被主流社會邊緣化的團體)便易被貼上標籤,成為傳染病毒的代罪羔羊(徐美苓,2001)。此外,新聞報導的焦點往往是事件導向或易於包裝的議題。換言之,醫療或健康議題的新聞價值取向似乎亦逃脫不出市場需求、社會共識、來自廣告業者的壓力或是新聞媒體的同行競爭(Meyer, 1990)。 在世界各國有關愛滋病的報導中,找出譴責對象一直是新聞焦點所在。許多國家的新聞媒體在愛滋病毒開始蔓延時,幾乎都經歷過將愛滋病報導為他國問題並使用煽色腥方式報導的階段。如許多非洲國家就曾指責美國媒體不公平地將素來被稱為黑暗大陸的非洲看做是此致命疾病的發源地,法國與前蘇聯認為愛滋病毒是美國情報系統製造出來的生物武器,亞洲國家(如印度與泰國)則視此病為觀光客與外國人帶入境的外來疾病,中國大陸長久以來拒絕承認愛滋病已在境內蔓延,美國則將海地與非洲國家當作病源所在(Sabatier, 1988)。 徐美苓(2001)曾整理世界各國有關愛滋病的新聞報導趨勢,發現在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譴責對象,包括同性戀者、性工作者、流動人口或靜脈毒癮注射者等;基本上這些被列為「他者」的受譴對象,除了「外國人」以外,多屬當地的社會邊緣人物。因此,愛滋病議題的報導事實上也強化了該社會的主流價值,也再度確認了社會階層的分野。 在1988年底以前,愛滋病在台灣地區之新聞報導中主要被建構為男同性戀者的疾病(吳翠松,1998;Hsu, Lin, & Wu, 2004)。實際上,其感染途徑自1980年代末期起就已在台灣漸行複雜:1987年5月發現首例女性愛滋病毒感染個案、1988年7月發現首例「性工作者」愛滋病毒感染個案、1992年因異性間性行為而感染者首度超越男同性間性行為者(蔡文義,1997),被貼上行為不檢標籤的女性在大眾傳媒的論述中則成了新的他者。至於從合法婚姻之丈夫身上感染病毒的女性以及嫖妓的男性,無論是感染他人或受他人感染,也在媒體論述中被呈現為無辜的受害者。1990年代初起,東南亞地區性旅遊盛行,更使得娼妓(包括本土與國外的在內)再現為破壞家庭完整的侵入者以及傳染愛滋病毒的源頭,不時出現在主流新聞論述(Hsu, Lin, & Wu, 2004)。 在比較文化衝突模式與行為模式之解釋力前,本研究將先以能避免傳統愛滋新聞呈現方式所具有弊病的報導模式測試。傳統愛滋新聞呈現方式究竟有何弊病?徐美苓(2001)曾內容分析台灣地區1995與1996兩個年度11個新聞媒體有關愛滋議題的報導,發現多與防治工作與宣導活動相關,與愛滋感染者相關之報導微乎其微,而新聞消息來源也多為醫護專家與政府衛生單位。在此類新聞中,通常藉由流行病學趨勢的統計數據以呈現愛滋病的感染途徑與高危險群,以期達到警戒民眾的目的;這也是Zillmann與Brosius(2000)所謂的「基本資訊」(base-rate information)新聞報導模式,其最大品質缺陷乃為使用誇大、艱澀與模糊的語言。 此處值得我們思索的是:這種過度強調流行病學基本資訊但缺乏以「病人」為中心與關懷的新聞呈現方式,是否反而有意無意間污名化了愛滋議題的相關社群?本研究試圖改以記者透過訪談特定個人的「個案」(exemplar)故事模式(Zillmann & Brosius, 2000),測試愛滋相關新聞對感染者與病患的烙印化究竟是否透過強調其感染途徑而形成,即前述的「行為模式」是否在新聞的呈現中也具有一定的解釋力? 四、研究問題與假設根據上述討論,本研究藉由比較兩個不同地域(或都會化程度不同的台灣地區),3 在民眾接受愛滋相關媒體資訊以及表達對感染者與病患相關態度上的異同。具體而言,這些態度異同除了有性別差異外,人們受到長期信念與意識型態影響的烙印化態度,以及對新聞中所呈現傳染途徑的態度都可能扮演重要角色。本研究欲觀察的依變項則為對感染者與病患的親身接觸與權益支持態度,包括就醫、就學、隱私、工作、居住以及遷徙/旅行等類別,這些類別基本上分屬於親身接觸與政策支持兩大面向。 本研究的研究問題與假設包括: (一) 閱聽眾對被列為愛滋病高危險群的刻板印象,是否影響其對感染者與病患的態度以及權益的支持? 依據前述的文化衝突模式的文獻,我們假設: H1: 閱聽眾對愛滋高危險群的刻板印象愈強(負面)者,對感染者與病患的支持態度則越低。 (二) 新聞中呈現愛滋病個案的不同感染途徑,對閱聽眾支持病患或感染者態度以及權益的影響有何差異? 依據前述行為模式烙印文獻,我們本應假設閱聽眾對病患感染愛滋途徑越愈屬所謂非個人可掌控範圍者,對其支持態度也越高。但由於本研究同時也嘗試以所謂「個案」而非傳統「基本資訊」的報導模式呈現,閱聽眾的支持度亦可能產生變化。因此,我們僅假設閱聽眾閱讀不同版本新聞呈現時會有不同支持態度,而先不預設其差異的方向性。故: H2:閱聽眾閱讀強調病患不同感染愛滋途徑的新聞時,會有不同支持態度。 (三) 閱聽眾的性別是否影響他(她)們對對感染者與病患的態度以及權益的支持? 過去關文獻曾顯示,女性醫護人員較男性醫護人員具有更高幫助病患意願,但在一般民眾方面的文獻則較無一致性的結果可資佐證。由於愛滋議題牽涉到性與性向,過去的新聞再現亦發現異性戀女性曾被污名化為加害者,故我們仍可假設對愛滋病患與感染者態度上有性別差異存在: H3:閱聽眾對對支持感染者與病患權益的態度上有性別差異。 (四) 都會化程度不同的閱聽眾在對愛滋感染者與病患權益的的態度及權益的支持上有何差異? 由於過去並無相關文獻可佐證不同地區或都會化程度民眾對愛滋病患之態度有所差異,故研究問題(四)不做方向性的假設。 H4:閱聽眾對對支持感染者與病患權益的態度上有地域差異。 參、研究方法一、實驗設計本研究的研究問題之一牽涉愛滋新聞呈現方式對閱聽眾態度的影響,須以訊息設計方式驗證,故採用實驗室實驗法,希冀控制外來干擾變項以操縱一些自變項並觀察依變項變化,藉此測知變項間的關聯與交互作用。此外,我們也將透過統計控制方式,觀察閱聽眾先前態度的影響力。 故本研究採用4(感染途徑)×2(地區)×2(性別)16個實驗組別的三因子實驗設計,其中新聞中病患或感染者傳染途徑的呈現將依傳染途徑被烙印化程度暫分為同性間性行為、異性間性行為、輸血感染以及無描述等四種版本,受試者則以隨機方式分派至這些組別。本研究亦整合論述與實際資料分析結果,找出與依變項具有高度相關的變項作為共變數。 二、研究對象根據多項國內外研究結果,年齡與教育程度為影響愛滋病相關議題的重要影響變項(參見徐美苓、黃淑貞,1997;黃如伶,1995)。從之前台灣愛滋疫情亦可知,年輕族群為愛滋感染者佔最高比例者。為了增加實驗的內在效度以利對自變項的操縱與對依變項的觀察,本研究招募對象以同質性高、年齡與教育程度相當的年輕族群為主。故此,本研究分別自台北市與高雄縣徵求18-25歲間的自願受試者參與前測或正式實驗,每次測試的受試者皆為獨立樣本。我們透過多重管道,包括網際網路以及人際網絡等方式招募,參與研究者可獲得便利商店的禮券。 三、前測與實驗用新聞文本本研究的問卷題項設計曾進行兩次前測,參與者皆為方便樣本。第一次前測主要乃測試與性、同性戀、愛滋病相關的態度及題目的可讀性、清晰度及可議處,有62人參與。第二次前測測試項目包括對愛滋病、愛滋病患及其權益的意見與態度,同時也測試受測者對愛滋病或病患相關言論的反應,有34人參與。 在草擬出不同新聞版本後,我們先委由一名《中國時報》資深醫藥記者就新聞文本撰寫方式進行修訂,以增加新聞實驗文本的真實性與可信度。我們設計出四個操作愛滋病感染途徑的新聞文本,並仿效台灣年輕人閱讀率與信賴度較高的平面媒體排版方式編排。 四、正式實驗本研究共有960名受試者參與新聞實驗,進行時間為2004年2月。正式實驗以小團體(每次約30-40人)施測為主,每場實驗過程約為30-40分鐘,南北兩地皆各有480人參與,合計有男468名,女491名,一人未註明性別,平均年齡為20.02歲(SD = 1.69;92.8% 集中在18-21歲)。有關各實驗組別有效人數的分佈則列於表一。
表一:愛滋新聞實驗各組別人數分佈(N = 931)
本研究在招募受試者時,強調此為有關新聞閱讀方面的調查,想了解參與者看完問卷新聞後的想法與意見。問卷中共包括閱讀四則以電子報呈現的不同新聞,請受試者回答與該新聞相關的問卷題項,其中三則是與愛滋議題無關的填充新聞,分別以《中時電子報》、《聯合報》以及《自由時報》的電子報文章形式印出,而實驗的愛滋新聞則以隨機方式安排在第二或第四則。 實驗用的愛滋報導約為1,000字左右,主要為愛滋病患或感染者的個案故事,共有四個版本,各依病患感染途徑來區分,皆以《聯合報》電子新聞形式印出。受試者閱畢新聞後,即在問卷中回答有關對感染者與病患的親身接觸與權益支持態度的各項問題,並測量其對同性戀態度的各題項,最後則為個人的背景資料;不同版本的新聞在實驗中以隨機分派的方式發給受試者閱讀並回應。 受試者繳回問卷後,研究者發放實驗真實目的的大致說明,請受試者簽寫「了解實驗目的證明書」,留下電子郵件帳號並發放便利商店的禮券,實驗即告結束。待所有場次實驗進行完畢後,由研究人員統一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發更詳細的實驗目的說明。 五、依變項的定義與測量本研究觀察的依變項包括:閱聽人對愛滋感染者或病患權益的態度及對愛滋感染者或病患本身的態度,題項內容乃根據國內外相關文獻並配合愛滋病防治實際狀況修正而來。除非特別註明,本研究依變項(以及之後的共變數)皆使用五點量表測量,選項從1=『非常不同意』,3=『沒意見或不知道』到5=『非常同意』。各變項組成皆由各題項得分予以合併並取其平均分數,受試者的得分越高,表示對該依變項的支持態度也愈正面。 對愛滋感染者或病患權益與限制的態度原有14個問卷題項,經主成分分析後,共可萃取eigen value > 1的三個因子(可解釋47.446% 變異量;KMO取樣性檢定 = .879,Bartlett’s test χ2 = 2734.946, p < .001)。我們進一步以信度檢驗與理論效度的角度考量,取前兩因子的題項分別組成對愛滋感染者或病患就學、工作與人身自由、隱私權益與限制的態度(簡稱「就學、工作與人身權」,由10個題項所組成,Cronbach’s α = .801),以及對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結婚生育權益與限制的態度(簡稱「結婚生育權」,由兩個題項所組成,Cronbach’s α = .456)。值得注意的是,組成「結婚生育權」的兩題項信度雖不高,但在理論概念上仍屬同一面向,故我們仍保留此構念的組成(表二上半部則詳列這些變項的組成題項與信度係數)。
表二:依變項與共變數各題項的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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