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本期目錄)
當「偵查不公開」遇見「新聞自由」: 陳祥、孫立杰 《摘要》
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新聞自由」理念,分別聯繫著「無罪推定」之基本人權與人民「知的權利」,前者捍衛著未經法院審判定罪之犯罪嫌疑人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後者係為監督政府施政之「第四權」,防止行政濫權之制度性功能。此兩種權利在實務上有著錯綜複雜且相互衝突之關係。本研究旨在探索「警察機關如何在不違背偵查不公開之前提下回應媒體新聞自由的要求?」及「媒體記者如何突破偵查不公開之限制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透過10個情境模擬之個案交叉分析模式,訪談媒體記者與警察刑案偵查隊長,透過雙方對立角度之剖析,以找尋雙方衝突之緩衝平衡點,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前提下滿足媒體記者新聞自由的主張。最後歸納之結論有四,分別為:1. 教育員警何種行為會違反「偵查不公開」;2. 警察應瞭解媒體需求,於合理範圍內讓媒體記者能交差;3. 藉助相關科學器材與技巧的輔助;4. 訂定出更有效之規範法律。 關鍵詞: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新聞自由、知的權利、第四權 《全文》 壹、緒論在人權意識高漲的現代法治社會中,代表公權力偵查犯罪的警察與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力量的記者,兩者之間有著難以解開的矛盾與衝突。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彷彿是一面堅實的法律盾牌,捍衛與保護人權;而另一方面代表民主程度重要指標的「新聞自由」,則承繼著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力,像是一枝鋒利無比的尖矛,矢志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當「矛」與「盾」交鋒之際,道德、法制層面的衝突無時無刻不在激盪,隨時都會迸裂出犯罪偵查機關與傳播媒體之間的衝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這些條文意謂犯罪偵查機關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偵查過程中所取得的內容與程序,因此這些條文又被稱為「偵查秘密進行」或「偵查密行」原則。「偵查秘密進行」的基本精神有二,其一是要避免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人格受損,進而喪失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其二是要防止偵查中的案情外洩,而使偵查程序受到不當影響(傅美惠,2006)。 相對上「新聞自由」是現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指標與產物,一國新聞自由之開放程度與該國民主制度是否臻至完善通常互成正比,主因在於新聞自由可彰顯政府之健全發展與社會之公平正義,因而西方民主國家早將新聞媒體視為民主政治下永遠的反對黨,或被稱為是三權分立政治制度以外之「第四權」,受到憲法與法律之嚴密保障(林世宗,2005)。儘管我國憲法中並未明文規定「新聞自由」之權利與義務,然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由於報紙、雜誌、廣播及電視等新聞媒體,都需透過印刷、攝影或錄音等方式加以出版,因此廣義的「出版自由」即涵蓋了「新聞自由」,透過媒體將各類攸關人民權利之資訊或意見散佈於眾,是故「新聞自由」亦可歸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林紀東,2002)。另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文,則更進一步闡明媒體之「言論自由」權限所在,指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此項解釋不僅減輕了新聞媒體的舉證責任,更首次對新聞媒體給予具體的憲法保障(陳耀祥,2005)。 環顧國內近十年當中,在犯罪偵查過程發生「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新聞自由」權利相衝突之案件,最受矚目者首推1999年7月發生的「岑建業命案」,1該案係為第一件因警察機關擅自對外公開案情,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導致犯罪嫌疑人名譽受損,而請求國家賠償勝訴的案例(傅美惠,2006)。 該項判例雖給予警察機關在偵辦案件上應更嚴謹的警惕,然而近幾年警察機關發生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仍層出不窮。例如,2005年4月發生的雅典奧運跆拳金牌國手朱木炎的網路受詐騙案,被害人朱木炎在網路上與網路辣妹之自錄對話錄音疑遭偵辦單位洩漏給媒體公布;2又如2006年3月發生的南迴鐵路莒光號搞軌翻車案,3聯合晚報首先以頭版報導「越娘遺體,火化喊卡」、「一連串巧合,老公列重要嫌疑人!」,4承辦檢察官並對外公開死者先生李雙全股票虧損三千餘萬,其夫嗣後上吊自縊,當時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社會各界交相指責檢察官未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警察機關於犯罪偵查過程中之「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記者堅持「新聞自由」之理念,前者涉及「無罪推定」之基本人權,後者則與捍衛人民「知的權利」相關,此兩者間不斷出現無止境之拔河與衝突,亟需尋求雙方之平衡點與實務上之導引規範,因此本研究設定下列三項研究問題: 1. 警察機關如何在不違背偵查不公開之前提下回應媒體新聞自由的要求? 2. 媒體記者如何突破偵查不公開之限制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3. 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知的權利」,兩者之間的矛盾如何取得平衡? 前述三個研究問題中,前二項問題係分別探索警察與記者個別之立場與限制,以作為答覆末項研究問題之基礎。亦即,本研究必須探索警察機關在從事犯罪偵查時,面對新聞媒體記者層層進逼的攻勢下,到底是如何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又能同時滿足媒體記者的需求。而從記者的角度而言,本研究也必須分析新聞媒體記者面對警察機關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不退讓時,媒體記者是如何不讓警方為難而同時又能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貳、文獻探討一、犯罪偵查之意義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將「偵查」視為是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在得知有犯罪事證,或確定有犯罪嫌疑人之時,所進行有關犯罪證據蒐集的刑事程序(林山田,2004);此外,「偵查」也包含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為訴追犯罪時,所採取的尋找罪犯,並蒐集、保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之行為(黃東熊,1999)。 黃朝義(2003)認為偵查本身有兩層意義,其一是在發動偵查行動之初始,對於犯罪事實與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尚有待釐清之際,此階段發現、蒐集與保全證據之程序,旨在蒐集犯罪證據,以確認犯罪之存在與特定犯罪嫌疑人之存在;其二是對於有犯罪嫌疑的案件,為了日後能順利提起公訴與追訴,此階段發現、蒐集與保全之程序,旨在篩選證據,以作為在公判程序中積極說服法官使其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心證。 換言之,偵查主要是要釐清犯罪真相,其目的在於犯罪事證的蒐集與犯罪嫌疑人確定是否有犯罪,同時也要進行蒐集、保全相關罪證,以利於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一方面可提供檢察官作為舉證犯罪之用,另一方面則提供法院做為證據裁判的自由心證基礎。因此,偵查的主要目的,在於探究犯罪事實,盡可能還原事實真相,以發現犯罪嫌疑人,及在整個犯罪經過中是否遺留下證據,可供檢警機關作為證明犯罪事實之用(李曉玲,2005)。 二、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可說是法治國家司法公平之重要立論基礎,因此在犯罪偵查階段,檢警機關應將犯罪嫌疑人視為無罪,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有罪前的名譽清白。「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實現就是「偵查不公開」,因此檢警機關在偵查犯罪嫌疑人、釐清犯罪真相、追索與保全犯罪證據之際,則應秉持偵查過程不公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之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即明白宣示「無罪推定」原則,此條文相當程度地保障被告在刑事訴訟過程的基本人權,同時也符合法治國刑事程序原則(張麗卿,2007)。 「偵查不公開」的主要意涵,一般可分為「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兩部分。前者在於禁止檢警機關公開偵查過程與偵查行為,以確保偵查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進而保全涉案相關證據;後者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在未經檢警機關正式起訴,犯罪事實也未進入審判程序之前,檢警機關即公布犯罪嫌疑人所涉及之犯罪資訊,致使未經定罪的嫌疑人名譽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林俊益,2000)。 黃朝義(2004)認為偵查過程一旦洩漏,將會導致兩項嚴重後果。其一是使未經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名譽受損,因而「偵查不公開」原則亦稱為「名譽保護」原則(陳運財,1999)。其二是犯罪證據遭到湮滅,因為檢警機關一旦公開偵查程序或內容,犯罪者即可掌控警察偵查方向,先一步湮滅尚未曝光之犯罪跡證,或導致未落網之犯罪者逃逸。 此外,林山田(2004)還進一步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助於法官公正審判與司法程序之進行。他的觀點認為,第一,被告未經審判為有罪前,法官必須透過公平審判來澄清案情、發現真相,不受外界影響而形成心證;假若法官在審判程序中受到新聞報導或其他任何會加深被告涉嫌犯罪印象的談話或動作,其自由心證或有可能受到影響,進而影響其公正判決;第二,在探索犯罪事實真相的刑事程序中,必須以犯罪證據之有無來認定是否有罪,以避免出現司法錯誤,假若偵查過程遭到公開,則會有先入為主的情況出現,進而導致實際無辜之犯罪嫌疑人受到不當制裁,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三、警察機關在偵查程序中之角色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228條第1項、第290條至231條)及相關法律規定,檢察官主導整個犯罪偵查程序的進行,本身為犯罪偵查之主體,警察機關僅為犯罪偵查之輔助機關,因此犯罪事證的偵查須由檢察官負責指揮調度司法警察偵辦犯罪。 然而實務上的運作情形,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警察絕非被動地等待檢察官的要求協助或指揮命令(侯友宜,2006),其原因主要在於警察機關在人數、設備、治安檔案資料(指紋、刑案資料)、偵查專業訓練與技術、勤務的特性(二十四小時運作、受理報案、巡邏以及臨檢等),都較檢察官更能有效偵辦犯罪案件,釐清案情;再加上犯罪事件發生後,往往是警察最先抵達現場,對於現場的保全、蒐集跡證、目擊證人及可疑對象的查訪,進而續行偵查並逮捕嫌犯等等,都使警察成為執行刑事司法的第一道關卡。 而在司法制度上,檢察官則反而因為人力、時間的不足,在實務上實難以兼顧司法警察大量之偵查工作與法律上公訴人之角色(傅美惠,2005),再加上近幾年刑事訴訟制度大幅朝英美法制「改良當事人進行」方向修正,刑事訴訟程序已由原先的法官問案轉而朝向當事人雙方論證,此時檢察官須蒞庭實施公訴原告,法庭活動可說較以前來得頻繁(林裕順,2006)。 四、警察機關與記者間的衝突與合作關係警察機關作為偵查犯罪的第一線,長久以來在偵查刑案過程中與新聞媒體之互動關係可謂:「既期待又怕受傷害」;警察在偵辦案件的壓力下,有時案情不能也不宜曝光,卻又無法避免媒體記者咄咄逼人、窮追猛打的採訪攻勢,時而卻又要藉著新聞媒體的傳播力量,達到協助偵辦刑案、犯罪宣導或公關行銷的目的,因此雙方保持著「既衝突又合作」的微妙互動關係。綜合警察機關與新聞媒體兩者之間可能發生的利益面與衝突面,可歸納如下: (一)警察機關與記者間的「互賴」關係從警察機關的利益面來看,在平常的犯罪宣導、協助辦案或作為激勵警方等方面,警方都希望能與媒體記者保持良好關係(黃富源、侯友宜,2002)。事實上,警察機關在許多層面上都需要仰賴媒體與記者的配合,來達到其犯罪偵防與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 相對上記者在採訪犯罪新聞時,往往因為警察機關擁有犯罪偵查與偵破的第一手資料,使得新聞記者在引用消息來源以佐證其訊息真實性時,其消息來源不外警方或檢察官(林秀怡,2005),久而久之,也形成雙方強烈密不可分的互賴關係。 (二)警察機關與新聞記者間的衝突警方除在新聞宣導、消息散佈及士氣激勵上必須與媒體記者保持合作關係外,其餘在犯罪偵查過程中,警方則是對記者則採避而遠之的態度,除深恐記者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深怕案件因資訊洩露或過度報導而影響偵辦。 黃富源與侯友宜(2002)指出,警察與新聞媒體或其新聞報導可能衍生許多衝突,如披露警察機關偵辦方向及過程、暴露偵辦單位已掌握之線索、洩漏被害人及證人身份、將犯罪過程故事化、過度報導犯罪過程及細節、過度推論案件發生原因及犯罪手法、過度突顯犯罪嚴重程度或不法利益、造成新聞審判等。 (三)警方與記者雙方期待之差異由警方立場來看,警方則期待記者能夠大篇幅報導警方英勇的形象及無懈可擊的辦案過程,至於警方過程中的失誤最好能隻字不提;而就記者的立場而言,最需要的是懸疑案情與攻堅畫面,若能牽扯到警方的錯誤、無能,卻是記者認為最佳的寫作題材。 其次,警方認為過多細節無關民眾知的權利,只會帶來警方及當事人的麻煩,但記者則認為警方以「偵查不公開」及保護嫌疑人來阻擋媒體採訪,或是乃是為掩飾負面形象,規避媒體的監督。這樣的過程在不同犯罪案件經常上演,也存在者不同攻防與合作關係。 五、警方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再省思對於偵辦犯罪案件的警調而言,並非所有的偵查相關資訊均完全不能公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除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因此法務部與警政署分別依據該條精神,進一步訂出規範檢、警、調處理刑案新聞之遊戲規則,如法務部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與警政署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其中規定,如係「有助於案件之偵辦、安定人心、澄清視聽、或防止危害繼續擴大」,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適度」地公布消息,或「必要時,得於偵查移送前」,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經「各機關首長或新聞發言人核可後」,「適度」發布新聞。 因此,偵辦中的犯罪案件也不必然不可接受媒體採訪,但對警方而言,所謂「適度發布新聞」實際上有拿捏上的困難,因而警察機關常遭民眾質疑洩漏偵辦中相關案情而使犯罪嫌疑人權益與名譽受損。究其原因,除了無法避免記者咄咄逼人及無孔不入的報導外,警方也應進一步反思何以常有案件洩漏情事。 宋耀明(1999)認為,檢警人員會揭露偵辦刑案之程序或內容,一是希望能透過新聞發佈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二是為了與媒體記者維持關係,不得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因為媒體往往視堅持偵查不公開的偵辦人員為不合作對象,常以負面消息加以修理,此種現象使檢警人員迫於媒體壓力下不得不調整其所應堅持之「偵查不公開」原則。其三在於受到媒體傳播力量的誘引,而產生記者與警察之間的共生狀態,警察透過透露部分偵辦案情使記者得以報導交差,而記者則對檢警回報豐功偉蹟之正面大幅報導,因而使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之動搖。因此馬在勤(2006)認為偵查機關與媒體工作者已經成為一個有利益關係的共犯結構,稱之為「共犯結構利益團體」 六、新聞自由之權利、義務與功能檢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新聞自由」雖然形式上未於法律條文中出現,但並不等同於未受我國法律之保障,主因在於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即可認為是保障新聞自由之規定。 民主法治國家中,沒有任何權利得以無限制擴張,新聞自由亦當有其限制,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表示:「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換言之,新聞媒體報導或採訪的權利,並非一切作為皆可被視為是正當行為,新聞自由還是有其限制,不可凌駕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之最高指導原則(林夢皇,2000)。 七、新聞自由與知的權利間之緊密關係「新聞自由」與「知的權利」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人民知的權利必須以新聞自由主張為其依據(殷玉龍,2006),因為人民即使享有知的權利,但若沒有新聞自由為其伸張則無法產生可靠、精確的報導,人民知的權利也將無法得到伸張。換言之,人民知的權利需由媒體負起中介任務,扮演了人民知的權利的代理人角色,為人民耳目來蒐集資訊。基於人民知的權利所賦予新聞媒體「新聞自由」,使媒體記者享有充分之採訪自由、報導自由、傳遞自由,而此正是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 換言之,「知的權利」將言論自由之實質內涵,由表現自由發展為閱聽自由,為達成個人自我之實現,國民接受各項資訊之自由必須有所保障,任何人對於外界存在之資訊,應不受阻礙而自由取得,以保障個人精神生活及知識獲得之滿足,「知的權利」即為取得、接受、利用資訊,包括以任何方式接受及利用資訊之權利(徐志明,2004)。 八、偵查不公開與新聞發佈與處理新聞媒體記者在採訪犯罪新聞多以警察作為主要的消息來源(林秀怡,2005)。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是記者節省本身查證所要花費的功夫,另一方面是因為犯罪的偵查與偵破,警察機關都擁有第一手資料,因此自然呈現互賴關係,密不可分。 然而警察機關在偵查刑案的過程中,必須稟持「偵查不公開」原則,有時案情實在不能也不宜曝光,然而媒體卻又時而咄咄逼人,高舉「新聞自由」與「知的權利」的大旗試圖「協助偵辦」刑案,導致雙方之互動關係可謂保持著「既衝突又合作」的微妙互動關係。 我國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對象」並未明文及於媒體,亦即媒體並非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所舉列之規範對象,且媒體記者亦並非依法在偵查程序中執行職務之人員,因而媒體所扮演之角色乃係「偵查機關不能對其公開的對象」,甚至比較值得探究的是,新聞媒體是否在警察之偵查活動中有影響案件偵辦,侵害公權力行使之情狀(鄭佳虹,2006)。 鑑於檢察與警察機關身處於犯罪偵查之第一線,往往是媒體挖掘新聞素材之首選目標,除了前已述及之刑事訴訟法各條有關「無罪推定」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定外,檢警機關為了防止偵辦人員有意或無意中洩漏偵查中案件之進度與內容,因此法務部於民國85年頒佈《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法務部,1997),要求檢警偵查人員需慎重處理新聞,避免發言不當損及相關人士名譽,後續該注意要點的修正,除要求檢警須對媒體不實報導加以澄清外,也須提醒媒體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且包括發言人在內之檢警人員皆不得私下洩漏案情,也不得公開蒐證錄影帶或帶同媒體辦案(法務部,2005)。另外在2000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時,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要求司法、警政機關須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統一由發言人發佈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並懲處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以確保偵查不公開原則(立法院公報,2000)。 另外警政署則也於2005年函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要點》,做為全國警察機關新聞發佈與處理之依循準則,隨後並數度密集發函各警察單位,要求偵辦刑案發佈新聞時之注意事項,提醒警察人員應如何應對媒體記者,例如,警察人員於新聞發佈時,須注意民眾感受,以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或社會價值偏差;又如對於已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不得任其接受新聞媒體訪問;又如對於與事實不符或報導偏差之新聞,應立即查證後澄清;又如嚴格禁止提供現場蒐證錄影帶、相片供媒體翻拍報導;又如對於刑案偵查、現場模擬或勘查採證時,應做好現場保全與建立封鎖區域,避免遭新聞記者跟進拍攝等(警政署,2006)。至於在落實維護兒童少年保護個案以及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隱私,警政署更發函,嚴禁警察偵辦人員提供媒體可能洩漏被害人相關資訊之資料,且對外發佈之資料內容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身分資訊或足資識別被害人之身分資訊(警政署,2007)。 參、研究方法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暸解偵辦中犯罪案件,警方與媒體記者雙方站在個自立場,亦即前者堅持「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後者高舉「新聞自由」的底線下,兩造如何在衝突與矛盾中取得動態之平衡。本研究之資料蒐集方式,係以文字陳述真實案例之情境,再透過訪談衝突之兩造──警察與記者,使其站在個自立場上,針對所面對之個案情境文字陳述,回應其對於模擬情境的處理模式。透過真實案例的情境模擬與訪談,將可藉此探索記者與警方偵辦人員在模擬情境下,記者到底是如何維護人民知之權利與如何堅守新聞自由,進而完成新聞採訪任務;在此同時,也得以知悉站在第一線偵辦犯罪案件的警察,在面對記者咄咄逼人的採訪攻勢與要求,警方如何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同時,卻又能適度尊重新聞記者採訪新聞的職責與人民知的權利。 一、狀況分析案例的篩選與情境改寫本研究以近年來實際發生過「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相互衝突的刑事案例作為抽樣母體,然後採立意抽樣從中抽取10個適合進行情境模擬之個案作為研究樣本。樣本抽取後,再經由本研究作者進行情境改寫,使其適合作為深度訪談的情境模擬個案。亦即,改寫之目的在於凸顯警方與記者相互的矛盾與衝突點,使研究者較適合透過相互的對抗與拔河,進而得以探索警方偵辦人員與記者個別立場間的歧異所在。 案例取樣的母體來源有二:其一係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中以「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兩關鍵詞進行檢索與篩選,期限設定於2002年1月起至2007年8月止,內容涵蓋各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所作成之「裁判書」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作成之「議決書」,篩選後共獲取「偵查不公開」刑事、民事裁判書、議決書共223件,「新聞自由」刑事、民事裁判書與議決書共221件。此444件為稍後進行立意抽樣之第一類母體。其二則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承辦「偵查不公開」業務之刑事警察大隊第三組(偵查組),根據其所建立之警察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偵查不公開」爭議之各類案件統計檔案資料,期限自該系統建置日之2006年1月起至2007年8月止。共計20件。 本研究者經逐筆檢視所蒐集之個案資料後,再依事先設定之採抽樣原則挑選出10件符合本研究需求之相關案例。立意抽樣挑選之原則主要在於其案情必須實際上牽涉「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爭議之衝突案例,且所涉及之雙方當事人必須為警察與記者,然後再依「案發現場」、「攻堅現場」、「搜索現場」、「跟監」、「偵訊嫌犯」、「製作被害人筆錄」、「證人與關係人訊問」、「押解人犯或現場模擬」、「警方發布新聞」與「嫌疑犯為未成年的身分保密」等情境框架類別作為篩選依據,再剔除其間重複案例後,最後共挑選出10例最具代表性的情境模擬案例。 二、狀況分析工具之建構透過前述立意抽樣取得之「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相互衝突之真實案例,本研究再分別根據案例屬性,將刑事偵辦程序之情境因素加以包裝與改寫,凸顯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之衝突點,以建構成可進行資料蒐集與訪談之分析工具。本研究立意抽樣並加以改寫之10種情境個案,分別如表1至表10所述,其類別簡述如下: 1. 案發現場:記者與衝破封鎖線進入案發現場 2. 攻堅現場:SNG車蜂擁而至,現場連線報導警方攻堅 3. 搜索現場:警方搜索查緝犯罪現場,記者欲尾隨進入 4. 警方跟監:擄人勒贖案中,記者欲跟隨警方跟監 5. 報導嫌犯:記者試圖拍攝與報導警方逮捕但未確認之縱火嫌犯 6. 翻拍筆錄:記者試圖翻拍機密偵察筆錄 7. 洩漏跟監:記者欲翻拍警方監錄證人畫面 8. 現場模擬:媒體記者欲報導有共犯在逃之人犯現場模擬 9. 聳動報導:電子媒體記者要求警方提供攻堅逮捕之聳動畫面 10.未成年報導:媒體試圖刺探與報導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之當事人 表1至表10是作為本研究狀況分析之情境模擬工具,每個案例分別包含「案例屬性」、「衝突點」與「個案情境」等三項資訊,以作為訪談時汲取受測者之模擬情境。 表1:記者欲衝入「案發現場」之情境模擬
表2:SNG現場直播警方「攻堅現場」之情境模擬案例
表3:記者欲隨警方進入賭場報導警方之現場搜索情境模擬案例
表4:擄人勒贖案中記者欲跟隨警方跟監之情境模擬案例
表5:記者試圖拍攝與報導縱火嫌犯之情境模擬
表6:記者試圖翻拍機密偵察筆錄之情境模擬案例
表7:記者欲翻拍警方監錄證人畫面之情境模擬案例
表8:媒體記者報導共犯在逃之人犯現場模擬案例
表9:電子媒體記者要求警方提供攻堅逮捕之聳動畫面之情境模擬
表10:媒體試圖刺探與報導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之情境模擬
三、訪談對象取樣過程本研究訪談對象之取樣主要係來自於代表「新聞自由」的媒體採訪記者群組,及代表「偵查不公開」的刑案偵辦警察群組。 在媒體採訪記者群組方面,本研究立意抽樣設定之篩選條件為:(1)高雄縣市內媒體之新聞記者;(2)至少2年採訪經驗;(3)負責採訪警政、社會路線。經篩選後,共有12名記者符合條件。其中平面報紙記者5名,電視記者4名及廣播記者3名。12名記者皆有大專以上教育程度,9位畢業於傳播或新聞相關科系,2名具碩士學位,7位為男性,平均年齡37歲,記者年資最低4年,最高20年。在刑案偵辦警察群組方面,由於犯罪現場的偵查多由刑事偵查隊負責,且偵查隊長多須面對記者,並與記者互動往來,且常為對外新聞發佈之主要窗口,因此本研究將訪談警察抽樣篩選條件設定為:(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所屬之刑事偵查隊成員;(2)須擔任隊長級刑事幹部2年以上;(3)從事刑事工作須6年以上。經由上述條件篩選後,共有高雄市警察局7名刑事偵查隊長符合條件,年齡介於43歲至58歲之間,平均49歲,皆為男性,警職年資均超過20年。 四、研究與資料蒐集流程本研究之資料蒐集過程雖全程錄音,但受測者所陳述之資料將完全保密,對外研究報告將採匿名處理,因而受測之警察與記者皆被提醒,不必故意做出漂亮、表面的虛假陳述,皆應根據案例描述之情境,按照本身過往之經驗、個人之理念與案例情境當時之緊迫等因素,進行屬於自己風格的決策判斷,以假設性之「身歷其境」作為處理依據。 本研究之資料蒐集方式與程序,乃先由研究者將前述之案例依序請受測者閱讀,閱畢後,研究者則要求受測之警察或記者假設性地讓自己身處於該案例之「現場」,然後由本研究之研究者針對個案情境中之衝突與爭議所在,一一詢問正讓自己模擬於案例情境中的受測記者或警察,而因為受測之警察或記者過去未必皆曾遭遇過類似情境,因此面對個案之模擬情境,受測警察之處理方式須兼顧「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滿足新聞記者的採訪需求,而受測之記者則須維護新聞自由與人民知的權利,但不受警方「偵查不公開」的影響。 肆、情境案例模擬之資料分析一、案例1:案發現場的完整與記者欲入內的衝突第一個案例涉及案發現場的完整性,衝突點在於記者要求熟識的現場警察通融,讓其進入分屍案現場拍攝。如果警察允許記者進入現場,不僅可能破壞現場跡證,鑑識人員採集跡證的任務也會受影響。警方對此分屍案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11,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12。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若該記者平日與您私交甚篤,您會如何回應其要求?為什麼? 2. 若經您解釋或勸阻後,該記者仍執意進入拍攝,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11:案例1之分屍案案發現場衝突警方處置與決策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您的長官指示要即時回報陳屍現場最新狀況,拍攝陳屍現場畫面及屍體照片,但警方已在公寓大門外架設封鎖線,您會如何處置?為什麼? 2. 若該承辦偵查隊長與您平日私交甚篤,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12:案例1之分屍案案發現場衝突記者採訪方式與作法
二、案例2:媒體SNG現場直播警方「攻堅現場」之安全考量第二個案例涉及媒體現場直播人質綁架案之警方攻堅現場,而衝突點主要在於媒體的SNG車在現場持續連線電子媒體上的新聞頻道,導致歹徒可監看電視而對警方攻堅行動一目了然,警方行動的曝光會使警方與人質之安全同時受到威脅。警方對此人質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13,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14。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您會如何與媒體記者協調以保障執勤同仁與人質安全?為什麼? 2. 若嫌犯要求與媒體記者對話,您會如何處置?為什麼? 表13:案例2之綁架案SNG直播警方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您是否會配合警方之請求?您會採取何種動作?為什麼? 2. 假設嫌犯指明要您採訪他,您會如何反應?為什麼? 表14:案例2之綁架案SNG直播記者採訪方式與作法
三、案例3:記者欲尾隨警方進入搜索現場之衝突第三個案例涉及警方獲得密報時,記者正好在旁得知,此一獨家新聞之良機,記者自然想隨隊採訪,但警方所考量的是該賭場內或許會有名人在內,因此衝突點在於記者隨隊採訪有可能讓名人在媒體前曝光而使其名譽受到影響。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15,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16。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對於記者欲隨隊前往之要求,您會如何回應?為什麼? 2. 若在搜索現場有記者闖入攝影拍照並訪問在場賭客,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15:案例3搜索發現與現場嫌疑犯保護之警方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您正好在偵查隊內泡茶,獨家得知該訊息,是否會提出隨隊採訪之要求?為什麼? 2. 若偵查隊婉拒讓您隨隊採訪,您卻知道賭場地點,您是否會自行前往該職業大賭場,採訪該獨家報導?為什麼? 3. 您是否會設法採訪在場賭客?或拍攝警方搜索查緝情形?為什麼? 表16:案例3記者欲隨警方搜索賭場之處理
四、案例4:記者尾隨肉票家屬繳交贖款之衝突第四個案例涉及歹徒、家屬、警方與記者四方。當警方在案中跟監與偵查家屬於南二高繳交贖款時,記者不顧自身安危與人質安危,竟欲尾隨家屬,並進行即時報導。此案例之衝突點是記者這種冒進的行為,不僅危及肉票之人身安全,並可能因此導致警方的佈屬與偵查行為功虧一簣。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17,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18。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當您發現有記者車輛跟隨家屬或偵防車後時,您會如何處置?為什麼? 表17:案例4記者尾隨肉票家屬繳交贖款之警方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如果您知道被害人家屬或警方專案小組人員開車出門交付贖款,您是否會尾隨瞭解最新狀況?為什麼? 2. 如果您的行蹤被警方發現,勸阻您繼續尾隨被害人家屬或警方車輛,您會如何回應?為什麼? 表18:案例4記者欲尾隨家屬繳付贖款之採訪行為
五、案例五:偵查階段與記者搶先公布間的衝突第五個案例涉及媒體間的相互競爭與記者對於人權尊重程度的多寡。個案情境為警方逮捕一位精神異常男性,懷疑其為連續機車縱火嫌犯,媒體得知便一窩瘋想要拍照及探知案情,以便發稿。衝突點在於記者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名譽的損害,且可能因為錯誤的發稿而將警方掌握的情資公布於媒體上。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19,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20。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對於媒體要求拍攝嫌犯樣貌及公開嫌犯身份、最新偵辦進度,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19:案例5記者欲拍涉嫌犯及公布案情之警方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您是否會向偵辦單位要求拍攝嫌犯樣貌?或要求立即公開嫌犯身份?以及最新偵辦進度?為什麼? 2. 若警方對於您前述要求均以「偵查不公開」表示拒絕,您會採取何種回應方式?為什麼? 表20:案例5記者一窩瘋搶著報導縱火嫌犯及公布案情之採訪行為
六、案例六:案件保密與記者新聞自由之衝突第六個案例是有關軍區的盜賣軍械,嫌犯被捕後於警局製作筆錄,軍方代表在製作筆錄時繪製營區重要設施位置,此時記者得知此案,欲從警方製作的筆錄中來獲取案件之前因後果,而衝突點則是涉及國防機密的洩漏與否。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21,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22。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對於記者要求拍攝分布圖及採訪您與被害人,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21:案例6之警方對於記者拍攝分佈圖及採訪軍方代表之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您正好在偵查隊內採訪此則新聞,是否會設法拍攝或瞭解該設施分布圖?是否會設法採訪或拍攝軍方代表?是否會要求偵查隊長說明整體案情及偵辦進度?為什麼? 2. 若警方以有洩露國防機密之虞婉拒您前述之所有請求,您會如何回應?為什麼? 表22:案例6事涉國防機密之拍攝筆錄與採訪軍方人員之採訪行為
七、案例七:證人或關係人間名譽與記者報導間的衝突第七個案例是常發生的案例,警方取得大樓監錄器所攝得之畫面,且有目擊住戶發現可能是竊案的嫌犯,但在一切皆未證實下,記者通常想搶先發稿,電子媒體則是想要取得監錄器畫面,並試圖訪問目擊住戶,及要求警方透露偵辦進度。衝突點在於記者試圖扮演刑警偵辦刑案的角色,不儘可能誤判嫌犯而使他人名譽受損,且會讓警方獲得混亂資訊而誤導偵查方向。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23,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24。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對於記者要求翻拍監錄影帶、瞭解偵辦進度及採訪目擊證人,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23:案例7警方對記者要求翻拍及採訪目擊證人之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長官指示您至偵查隊瞭解該案偵辦情形,您是否會設法翻拍監錄畫面?採訪偵辦員警目前偵辦進度?以及設法訪問目擊者案發當時情況?為什麼? 2. 若偵辦單位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婉拒前述之所有要求,您會如何回應?為什麼? 表24:案例7記者拍攝跟監畫面及訪談證人之採訪動作
八、案例八:偵辦進行中的案件與記者搶先報導的衝突第八個案例是有關記者試圖報導警方借提嫌犯到犯罪現場模擬殺人強盜過程,對警方而言,偵辦刑案的過程總是不希望媒體參與與報導的,其中帶領嫌犯進行現場模擬也是其中一項,本案例的衝突點在於尚有共犯未落網,如果媒體逕行報導模擬過程,將導致警方所掌握的資訊曝光,在逃之共犯將會得知警方所掌握之線索多少與偵辦進度,如有其他犯罪事證,也會遭在逃共犯湮滅。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25,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26。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對於媒體記者欲拍攝報導嫌犯模擬作案過程,報導模擬結果,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2. 若有地方民意代表率家屬前來叫囂,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25:案例8警方對於媒體欲拍攝與報導模擬過程之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若警方以「共犯在逃,恐有相關犯罪事證遭湮滅之虞。」為由拒絕讓您接近模擬現場拍攝或採訪時,您會如何回應?為什麼? 當警方採取強制作為,拒絕記者進入模擬現場採訪時,記者基本上是無法進入進行現場報導,因此大都表示會遵守不進入,但極少有記者會就此善罷干休,有的會在現場外使用遠鏡頭拍攝,有的會請請方提供影音或畫面供記者使用,或在事後從警方口中探聽。不過也因為警方過於強悍的作為,常常引發記者或記者上級的反感,在報導時採取負面新聞報導的角度,對警方的行為加以修理(參見表34)。 表26:案例8記者對警方拒絕記者報導之採訪行為
九、案例九:警方發布新聞與記者要求提供犯罪畫面的衝突第九個案例比較特殊,原本警方破獲大案,希望透過媒體放送而讓社會知曉警方打擊犯罪的表現,但當不同媒體基於不同媒體屬性而要求取得不同的報導內容,往往會讓警方為難,例如電子媒體需要的是精彩、聳動的攻堅、逮捕等衝突場面,好用來提高收視率,而廣播媒體則需要的是訪問被害人的聲音,至於平面媒體的攝影記者需要的槍械、犯罪工具等有「料」的場面,因此本案例的衝突點在於,原本偵查過程與蒐證畫面往往涉及無辜者之名譽,且隨意公布犯罪工具容易引起仿效行為,因此都不應任意公開,但拒絕媒體要求則會引發眾怒,記者集體報復與修理恐讓警方有口難言。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27,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28。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對於媒體記者之要求,您會如何處理?為什麼? 2. 若記者向您的長官要求公布相關蒐證影帶及犯罪工具,而長官亦下達指示後,您是否會照辦?為什麼? 表27:案例9之警方對記者要求公布蒐證資料與犯罪工具之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若該偵查隊僅有新聞稿,您是否會要求播放攻堅逮捕過程畫面?或展示該集團所擁有之槍械、犯案工具以及被害人之損失財物?或要求訪問被害人?為什麼? 2. 若該偵查隊長拒絕您所提出之前述要求,您又與分局長熟識,是否會轉向分局長提出前述要求?為什麼? 表28:案例9記者採訪警方破案之新聞處理
十、案例十:未成年關係人性侵害案與記者報導間的衝突第十個案例是有關未成年者的性侵案事件,此類新聞本就是媒體最愛,然而衝突點就在於當事人均未成年,且此案件屬於性侵害案件,此兩要件都使媒體在報導上必須謹慎小心。警方對此案發現場衝突的處置與決策參見表29,記者面對警方封鎖時的處置與採訪方式參見表30。 (一)警方衝突點之詢問1. 面對記者執意採訪報導,您將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29:案例10記者執意報導未成年性侵害案關係人之警方處置方式
(二)記者衝突點之詢問1. 面對法律規範不得公佈相關當事人基本資料之前述案情,您將如何處理?為什麼? 表30:記者面對法律限制報導之刑案處理與考量
伍、討論與結論本研究試圖解決警察機關之「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記者「新聞自由」理念間之衝突與矛盾,對於兩者間無止境的拔河,找出實務上的導引規範,並針對記者與警察在面對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之間的失衡狀態,提出數項實務上的導引與建議。 一、警方於「偵查不公開」約束下回應新聞自由之方式警察因為受到刑事訴訟法245條所規範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約束,因此在面對記者試圖取得刑案偵查過程中的資訊時,警察必須在受偵查不公開的約束下回應新聞自由的要求。本研究受訪之偵查隊長於真實個案情境中,模擬個人在設身處地時所使用之回應手段,約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 禁止:為了排除記者探知偵辦犯罪刑案之過程,警方最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封鎖」,包含在刑案現場設定封鎖線,現場阻絕記者進入,或拒絕記者參與,或不讓記者得知,或擺脫記者等。如果記者試圖拍攝重要偵查中之資料,或參閱偵查筆錄,或翻拍監視帶等,警察也會禁止記者此種行為。 (二) 過濾:當警方握有許多具新聞性之資料時,有時是攻堅之畫面,有時則是警方監視之影音資料,折衷的作法是先將資料自行過濾篩選,然後交由記者報導,或發佈新聞。 (三) 防範:當重要刑案有證人、受害人、嫌犯時,由於尚在偵查期間,警方則會使用各種方式防範不向記者公開或曝光,或不讓記者有採訪機會。對於未成年之當事人,警方也必須加以防範記者取得資料或畫面。 (四) 溝通:當記者之採訪需求直接與警方偵查不公開原則直接衝突時,與媒體記者溝通亦是警方採取的方式之一,試圖透過雙方溝通尋求出可行的模式。 (五) 妥協:警方為滿足記者之採訪需求,但又不願意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時會故意創造得以讓記者攝取鏡頭之場合或適當時機,或有條件的讓記者拍照。 (六) 代勞:為了滿足記者需求,但又不願意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是警方常為代為拍攝重要畫面、或自行剪輯與過濾影音資料再交給記者、或為記者代為繪製圖卡。 (七) 公開:雖然檢警偵查過程不能公開,但有時得倚賴大眾傳播媒體的力量以尋求民眾之協助,儘速破案,此時警方則會主動提供畫面供媒體使用或派人向媒體說明案情及現場狀況。 二、記者爭取新聞自由之手段記者並非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因此記者基於採訪任務,其目標就是要突破警方偵查不公開的限制,而不使人民知的權利受損。以下是根據受訪記者於真實案例情境模擬下,其設身處地所做出的決策與處置,約可分為以下數種: (一) 尋求出路:當警方封鎖一切消息時,記者往往會自行掌握現場細節,會不顧警方意見自行前往採訪,或詢問第三者探聽消息,或到案發現場附近探聽。同時記者可以跟警方消耗時間,等待適當時機再捕捉所需畫面或鏡頭。有時記者會尋求警方上級的協助,施予基層警察壓力。 (二) 折衷妥協與替代:記者當現場畫面無法取得,或過於血腥而無法刊登或播出,記者則可以使用繪圖卡或電腦模擬。如 (三)明哲保身:有時記者也會技巧性的拍攝不會使自己遭到麻煩的嫌犯相片,或使用馬賽克,畢竟有時嫌犯未能確定而記者搶先報導,往往會使無辜者名譽受損,此外在報導未成年、性侵害案受害者、精神異常者等,記者都必須非常小心。至於當警方警告有洩漏國防機密之嫌時,記者也都會以保護自己為重,不會任意報導。 (四) 適可而止:當記者的採訪行為可能導致警方或人質生命受威脅時,通常記者都會克制自己,避免情況複雜化。有時記者也會接受警方之協調或請託,而不會一味以新聞自由為擋箭牌,不理警方要求,亦即記者有時也會配合警方,或擔負起社會道德之責任。 (五) 堅持不棄:記者採訪新聞,不能遇到問題就放棄,因此在很多受到警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而使新聞採訪受阻的場合,記者必須發揮堅持不放棄的精神,不管警方怎樣封鎖或阻止,記者一定會完成任務,也一定會要求警方給予配合。 (六) 修理報復:媒體記者往往會在受到警方拒絕提供協助後,心存報復心理,以負面新聞來處理警方對刑案的偵查或處理。另一種方式,則是所有媒體採取聯合陣線,一起向警方施壓,迫使警方在記者人多勢眾之下妥協。 三、警方與記者拔河之失衡狀態本研究三項研究問題之一「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知的權利,兩者之間的矛盾如何取得平衡?」,原先設定在透過資料分析後,將得以解開雙方之矛盾,緩解雙方之衝突,取得平衡點之可能,然而,在實際資料分析後,卻發現警察與記者在「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間拔河的這項議題,雙方武器不平等,所受的約束不成比例,因此,以下基於「邏輯上的弔詭」、「記者的壓力」及「天平上的失衡」等三項理由,認為雙方的拔河因為彼此力道差異過大,基本上的平衡實不可得。 (一)邏輯上的弔詭對於偵辦犯罪案件的警調而言,根據來自不同單位的法令、要點、辦法,只要是「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有助於案件之偵辦、安定人心、澄清視聽、或防止危害繼續擴大」,或「為保護合法權益,對於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等情況,警方得以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適度」發布新聞。然而,上述法規文字敘述籠統模糊,分際之拿捏並非一般基層警察可以判斷,尤其「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必須在「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為之,既然偵查不能公開,何來可公開的例外?此邏輯上的弔詭事實上造成各警察機關面對記者壓力時僅能憑藉自我揣測,在弔詭邏輯下揣摩那條看不見的界線。 警察偵辦刑案都有不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認知,然而面對記者採訪需求的後續動作與行為,本身卻已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前提。在此邏輯上的弔詭情況下,警察要如何判斷何者符合「維護公共利益」的例外,何者為不能公開的資訊,就成為警察機關新聞處理難以解決的盲點。 (二)記者的壓力記者認為自己負有監督政府體系的天職,且自身並非法律規範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因此當警方對記者以「偵查不公開」之理由拒絕各項採訪要求時,此項理由實際上對記者根本上就不具意義,再加上記者身負採訪與報導新聞的任務,因而更不會因為警方祭出「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打消向警方追索新聞的念頭。 因此,記者背負來自媒體內部與新聞同業之間的雙重競爭壓力,假若警方堅持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對案件的偵辦採取消息封鎖,最後往往會導致各媒體記者彼此聯合對警方施壓,或是將新聞採負面處理。媒體此種「修理」的力道,往往也導致一些警方偵查人員寧可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受行政處分,也不願意為了堅持「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得罪記者。 (三)天平上的失衡警察偵辦刑案的過程,實際上受到包括刑事訴訟法等各種相關法令與辦法的制約,甚且在外有民間團體如司改會的監督,在內則有警察督察系統進行把關,因此警察偵辦案件均受層層檢驗,一旦出現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行為,除在警察機關內部會遭到督察系統的調查與處分,另外也會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對於警察而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代價甚高。 反觀,社會輿論與多數媒體都自認應以自律代替他律來作為制衡第四權的力量,其所持理由在於避免因公權力的介入而產生寒蟬效應,進而損害民主政治的價值。因此目前除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有能力對媒體祭出罰則外,並無其他有效牽制與約束新聞媒體的力量,而新聞媒體在彼此惡性競爭與收視率掛帥的商業利益壓力下,自律機制其實甚為薄弱,媒體採訪新聞的違規行為,少有外力能給予抗衡。 因此當刑事訴訟法中的「偵查不公開」對記者而言不具任何意義時,警調偵查人員與新聞媒體記者兩造所受的束縛力便大為不同,在天平兩端呈現極端失衡的狀態;警察機關所受的約制遠遠大於當前社會對於新聞媒體的約束與制衡。因此,在面對犯罪案件的偵查與報導時,由於警察與記者在大環境的制度中先天上立足點已不均等,雙方失衡的現象便難以避免,警察一方如同被用鍊條鎖綁約束在一定範圍內活動,而媒體記者則有進退攻防的寬闊空間,雙方的衝突或許可以緩解,但實際上難以達到真正平衡。 三、實務上之導引與建議(一)警方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的導引建議1. 教育員警偵查不公開分際與法律行政責任警檢偵查人員是「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對象,因此警檢首先必須了解何種新聞發布之作為可能違反法令,何種新聞處理方式可讓自己脫離違背相關行政規則或命令的陰影,如此才能使警檢人員避免案件尚未偵破就先因為新聞處理不當而違背法令。唯有如此,警察人員在偵查刑案時才不致落入一邊要承受即時破案壓力,一邊又要與記者周旋、顧此失彼的兩難情境。 2. 瞭解媒體需求,在合理的範圍內讓媒體記者能交差站在第一線偵查犯罪案件的警察,需要真正瞭解媒體生態與新聞處理程序,如能清楚認知各媒體的實際需求與警察所能供給媒體的界線,這樣對於雙方都可減少磨和的時間,不僅使媒體記者順利交差,警方也能透過媒體達到宣導目的。警察機關可在平日講習或訓練中邀請資深記者座談,讓員警在新聞處理時能從記者需求的角度思考,例如電子媒體需要影像畫面,否則該新聞就欠缺價值,而平面媒體著重的文字敘述與照片,案件相關的基本資料、細節、背景資料是報紙記者撰寫新聞稿不可或缺的題材。只要暸解媒體不同特性與基本需求,就可使警檢人員新聞處理時,在提供記者素材時有方向可循。 3. 化被動之窘態為主動當警方偵辦重大刑案時,事實上很難用一句「偵查不公開」便可阻擋媒體的採訪攻勢,而且記者身負採訪任務,對於社會矚目刑案既使二十四小時盯梢也甚為常見,因而警方若要求記者體諒「偵查不公開」之為難,前提則是警方必須知悉記者需求並滿足之。因此,警察機關在處理刑案新聞時,若能採取正面主動說明之態勢,提供各類媒體所需之資料,不僅僅能因此掌握到公佈資訊的發球權,也可避免處處受制於媒體之窘態。 4. 相關器材與技巧的輔助為了滿足咄咄逼人的媒體記者採訪攻勢,警方可運用適當的器材或技巧,來解決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間的兩難。例如,頭套或安全帽的使用可避免讓嫌犯赤裸裸的曝光在媒體之前。對於案情或犯罪現場的資料,警方則可使用電腦繪圖、模擬動畫等方式提供給媒體使用,如此可以兼顧民眾知的權利,也不致讓嫌疑人或關係人樣貌遭到曝光。 5. 妥協與通融的需要與誤用讓記者進入刑案現場有可能破壞或污染犯罪跡證,因此現場封鎖線的執行必須有效落實,但管制記者出入的同時,警方則可為媒體記者在封鎖線內安排適合拍攝的角度與現場實地觀察的機會,如此不僅讓記者得以完成任務,也不致破壞現場,妥協與通融的作法可有效化解警方與媒體之間的衝突。
(二)記者於新聞自由下之導引與建議1. 採訪時避免違反規定媒體記者在採訪過程中並無免責免罰之權利,因此記者應該學習在採訪過程中避免逾越法律界線。記者有為五斗米折腰的不得已苦衷,然而在搶獨家、搶新聞、搶畫面的同時,往往以追新聞為首要目標,卻對這些過程與行為會導致何種法律效果一知半解,有時出現違法或妨礙公務情形而不自知,媒體記者在此方面的認知與學習尚有待改進。記者雖然不是「偵查不公開」的適用對象,但記者採訪過程的違法行為並不因其身份或任務而有所豁免,記者應該對於新聞自由與法律規範之間的界線,能有更深入的瞭解。 2. 記者尋求自省與自律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四號解釋之理由書提及:「……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之情事。」從理由書當中不難發現大法官們不認同新聞自由可以無限上綱而不受法律約束,媒體應該發揮自律精神,珍惜其為社會公器之角色與功能,然而現有新聞傳播的行政管制法規並不具拘束媒體之力量,因而在此媒體享有無具體外力約束的大環境下,要求媒體自律,其實不如要求記者先行自律,唯有記者先行自律與自省,媒體自律方有曙光可言,亦即記者應該修正其「無冕王」的心態。 3. 追求自律與專業而非獨家本研究訪談過程中許多受訪記者頗為強調獨家新聞對記者工作的重要性,顯見取得獨家新聞對記者而言是其工作上所追求的目標,然而,來自媒體內部的要求與媒體間激烈的競爭壓力,往往使記者發現獨家便見獵心喜,匆促之間或未及詳細求證或未考量社會責任便任意報導,結果因而導致個人或團體名譽或隱私上的傷害與衝擊,雖然一時取得獨家新聞而受矚目,但對社會並為實質貢獻。媒體為社會公器,捍衛人民「知的權利」並不因此責任而得恣意妄為而忽視憲法上所賦予民眾不受侵害的基本權利,「第四權」自許之媒體不應成為侵害民眾的惡勢力,否則對「新聞自由」無啻是最大諷刺。媒體記者唯有自律與追求專業,在追求獨家新聞的同時,能夠思索自我的社會責任與自律上的專業要求,如此方能取得人民的尊重,也得以提升日益惡化的媒體記者形象。 參考書目內政部警政署(2007)。《民國96年6月5日警署刑偵字第960003060號函》。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2006)。《民國95年10月23日警署刑偵字第950005604號函》。內政部。 立法院(2000)。《立法院公報》,89(30): 453。立法院。 宋耀明(1999)。〈檢警人員可以為了安定人心而向媒體揭露案情嗎?〉,余天蕙、劉麗芳(主編),《犯罪新聞採訪報導的倫理與法律:從白曉燕案談起》,頁83-100。台北:政大傳播學院研究中心。 李曉玲(2005)。《從新聞自由與媒體自律看—有線電視新聞台遭行政院新聞局懲處之爭議性案件研究》。世新大學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山田(2004)。《刑事程序法》。台北:五南。 林世宗(2005)。《言論新聞自由與誹謗隱私權》。台北:林世宗。 林秀怡(2005)。〈警察機關如何落實偵察不公開〉,《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會訊》,3: 105-112。 林俊益(2000)。〈偵查密行原則〉,《月旦法學雜誌》,65: 18-19。 林紀東(2002)。《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台北,五南圖書。 林裕順(2006)。〈檢警關係的「虛相」與「實然」:論改變「檢警關係」的陽謀〉,《警光雜誌》,601: 80-83。 林夢皇(2000)。〈新聞自由與人權保障-媒體他律機制建立之可行性研究〉,《立法院院聞》,28(3): 48-66。 法務部(2005)。〈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上網日期:2007年5月27日,取自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143&ctNode=11600&mp=001。 法務部(1997)。《民國84年1月31日法檢字第01037號函,檢察行政令函彙編》(86年6月版),頁116-117。法務部。 侯友宜(2006)。〈檢察官指揮調度員警協助辦案作為探討〉,《日新警察半年刊》,6: 91-94。 殷玉龍(2006)。《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以刑法第315條之1及第315條之2規定為重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徐志明(2004)。《我國新聞自律制度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 馬在勤(2006年6月25日)。〈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報導不是檢警的辦案業績〉,《司法改革雜誌》。上網日期:2007年10月19日,取自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1626。 張麗卿(2007)。《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台北:五南。 陳運財(1999)。《刑事訴訟與正當之法律程序》。台北:月旦。 陳耀祥(2005)。〈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保障之衝突與調和〉,《現代學術研究》,14: 155-177。 傅美惠(2006)。〈論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刑事法雜誌》,50(2): 66-108。 傅美惠(2005)。〈論偵查作為-兼論我國警察的社會角色與法律定位探討〉,《刑事法雜誌》,49(1): 83-126。 黃東熊(1999)。《刑事訴訟法論》。台北:三民。 黃富源、侯友宜(2002)。《談判與危機處理》。台北:元照。 黃朝義(2004)。〈偵查不公開原則〉,《月旦法學教室》,17: 24-25。 黃朝義(2003)。〈偵查概念與原則〉,《月旦法學教室》,14: 66-74。 鄭佳虹(2006)。〈警察人員對犯罪現場之新聞處理〉,《警光雜誌》,594: 70-73。
“Secrecy of Investigation” vs. “Freedom of the Press” Hsiang Chen & Lee-Jay Sun ABSTRACT
The principles of “secrecy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e press” are respectively the foundations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e former principle guards against most unreviewed sentences of suspects by the juridical system. The latter is so called the fourth power, and which attempts to strictly monitor governmental behaviors and in the meantime to prevent from abusing their authorities. In practice, these two principles are conflicting with one another, like the clash of tug of war, requiring a sensitive balance to both sides. Keywords: secrecy investigation,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right to know, the fourth estate |
||||||||||||||||||||||||||||||||||||||||||||||||||||||||||||||||||||||||||||||||||||||||||||||||||||||||||||||||||||||||||||||||||||||||||||||||||||||||||||||||||||||||||||||||||||||||||||||||